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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
    陳芬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28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芬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金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發票人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非謝金緣個人,請陳明對謝金緣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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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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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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