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28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芬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金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發票人為美家實業有限公司,非謝金緣個人,請陳明對謝金緣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