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98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幾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盟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漢盟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 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該裁定於103年11月18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