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1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黃鈺芬 複代 理 人 郭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楷方工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溫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天成 周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