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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
    黃政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12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政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銘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巨璨企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洪銘隆非發票人,如欲對洪銘隆為請求,請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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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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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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