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12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政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銘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巨璨企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洪銘隆非發票人,如欲對洪銘隆為請求,請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