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吳錦宏
- 原告正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正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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