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曾香蘭、高新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香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新文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邱瑛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陸駿誠(原名陸百新)、余永甯、游軫祺、楊蓁蓁、林翁焜、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朱 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駿誠(原名陸百新)、余永甯、游軫祺、楊蓁蓁、林翁焜、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朱 蒂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陸駿誠(原名陸百新)、余永甯、游軫祺、楊蓁蓁、林翁焜、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朱 蒂住居於臺北市北投區、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士林區、新竹市東區、臺北市大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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