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曾香蘭、陸駿誠(原名:陸百新)、朱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香蘭 高新文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駿誠(原名陸百新) 余永甯 游軫祺 楊蓁蓁 林翁焜 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朱 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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