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4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4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監察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