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
弘寶電通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底應(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簽名或蓋章。
三、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究係康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康碩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