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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

      弘寶電通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底應(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簽名或蓋章。

三、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究係康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康碩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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