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寶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至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弘寶電通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