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啟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沛有限公司、莊德銘、莊 甯、徐佳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標的‧‧‧及其中31,700元自民國103年8月7日起至「102」年8月20日止、及441,587元自103年8月8日起至「102」年8月20日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