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啟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德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 甯 徐佳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玖萬零陸佰零陸元貳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伍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貳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萬零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止,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止,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止,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零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止,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