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鶴銀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金鶴銀樓營業登記資料,並陳明其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