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濟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