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濟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叁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