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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鈺將興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堤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僅陳報要求相對人返還託收宇玄有限公司支票7紙,未表明其與相對人間有何債權關係等原因事實,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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