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史金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密斯特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均、劉畊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
二、提出相對人王世均、劉畊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2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密斯特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均、劉畊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
二、提出相對人王世均、劉畊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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