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史金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密斯特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均、劉畊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 二、提出相對人王世均、劉畊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