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5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秀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零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CV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3年9月26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