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3 日
- 原告陳啟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啟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康福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對美康福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所附證物為(新願景有限公司)不符,請提出正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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