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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8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啟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康福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對美康福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所附證物為(新願景有限公司)不符,請提出正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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