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0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游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莫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珮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