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3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3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簡廷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俋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BA0000000、BA0000000)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且相對人王國俊、王建寅非發票人,聲請人不得以票據關係向相對人王國俊、王建寅個人請求,是故對相對人王國俊、王建寅個人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