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梁來閃
- 當事人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林奐彰、大圓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蔡月娥、吳煌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來閃 代 理 人 林奐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圓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月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煌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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