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7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阿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華翎國際有限公司、陳明義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華翎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3年12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對華翎國際有限公司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