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96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秉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黃秉泓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