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陞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鋒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FA0000000 )提示日民國103年10月13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