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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陞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鋒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FA0000000 )提示日民國103年10月13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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