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無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宇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總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新總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總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