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5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8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綠盛農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丞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諭鄉鮮湯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即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諭鄉鮮湯包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並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