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溫寶珠即田明來餐飲部、元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7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溫寶珠即田明來餐飲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慕壽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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