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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柯秀英即米亞力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秀英即米亞力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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