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江佩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環韋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周樹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斐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