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飛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擎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飛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