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鈞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靜波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 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肆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