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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
    吳江昌昱精密模具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8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江昌昱精密模具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3年2月28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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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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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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