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8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江昌昱精密模具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3年2月28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