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煜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湘宇洋酒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甫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賴映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