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大維、騏健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永馨、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鄭全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朱大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騏健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永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全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六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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