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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弄弄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肌光有限公司、張嘉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聲明事件對張嘉珍之請求原因事實(狀附支票之發票人為肌光有限公司非張嘉珍),並提出證明影本到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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