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9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許素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洪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