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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正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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