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樂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輿采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聰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建寰即寬宏藝術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叁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