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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樂暘藝術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菁

一、債務人樂暘藝術經紀有限公司、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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