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暘藝術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菁 一、債務人樂暘藝術經紀有限公司、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