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祈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金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梵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貨款?)。
二、若請求票款,請提出支票(票號: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