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 原告李佳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佳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蕭士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對蕭士宇請求之原因事實(狀附證物係請求薪資,應以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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