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4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暢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造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一、債務人造福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