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 原告林楷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楷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莊國際藝術拍賣股份有限公司、莊明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玉山莊國際藝術拍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對莊明憲請求之原因事實(狀載之請求係對公司為之,非就莊明憲個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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