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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楷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莊國際藝術拍賣股份有限公司、莊明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玉山莊國際藝術拍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對莊明憲請求之原因事實(狀載之請求係對公司為之,非就莊明憲個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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