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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晶琨、陳靜波

  • 原告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泰合石材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5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晶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合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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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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