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晶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鈞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零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其中新臺幣捌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