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8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盛年股份有限公司
沈宗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菱股份有限公司、劉春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沈宗億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請陳明正確之。
三、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四、查對劉春琴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