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5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灰熊健康促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振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劦陞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柳挪威、張志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劦陞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柳挪威、張志成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劦陞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柳挪威、張志成分別設立、住居於臺中市○○路00號15樓、臺中市○○路0 段000 ○00號5 樓、臺中市○○區○○街000 號,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