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亞太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富仁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富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中元、王先雷(Wang Raymond)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狀附支票影本之發票人分別為宏元創意有限公司及宏廣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王中元及王先雷)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