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麒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謝乾讚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麒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或「騏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