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麒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謝乾讚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麒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或「騏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