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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麒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謝乾讚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麒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或「騏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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